法制日报合肥电(记者 李光明)《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》于今年3月1日实施,近日,安徽省出台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》,推出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十条新政,明确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选举、落户、社保、医疗等多项等同于当地户籍居民的权益。
该意见明确,流动人口可在当地进行选民登记。流动人口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评选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等方面,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。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,社区选举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、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,按照其本人意愿和只在一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原则,进行选民登记。意见规定,中级以上职称者可带亲人落户。在安徽就业的人员,获得设区市市级(含省直管县)以上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称号,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紧缺人才的,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婚子女、父母在就业地落户。
安徽省要求,要改善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。加强政策支持,鼓励多渠道、多层次、多途径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,筹建公共租赁住房(员工集体宿舍),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。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,可以凭居住证申请保障性住房。流动人口在当地就业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。明确要求,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。流动人口子女符合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,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,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,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,学校不得拒收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,享有居住地儿童少年同等权利。